温州法院成功办结首例自然人债务集中清理(个人破产)案件

发表时间:2019/10/10 12:35:22  

         个人破产制度在其它国家施行多年,我国目前尚未制订《个人破产法》,但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近日也有了一定的实践发展。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报告了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何为个人破产?普通百姓在平日生活中也常会说某某人破产了,大抵指的是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个人债务或这个人所办的企业破产了,但这并非真正的个人破产概念。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此概念中尤其重要的是,个人破产是对个人债务进行豁免,就是在一定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还债义务。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置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还人以尊严具有积极意义。但在破产法制订之前,实践中尤其注意对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平的保护。 

      以温州这一案例为参考,最终实现个人破产,需要如下一些条件:

      1、  经核查,确无能力清偿债务,家庭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生产;该案中经过对债务人的调查,其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  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如瞒报、谎报财产的,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破产的同时还应履行限制性义务,如本案中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对其今后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如仍需遵守限高规定第三条的内容,同时依法不得担任某些职务。

       4、 应通过债权人表决程序,个人破产的债务清理,跟债权人的利益有直接的关系,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执行和解有很大的相似性,此案的处理,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5、 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在此之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13日发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个人破产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做了详致规定。

 可见,个人破产申请最终是否能够真正达到破产目的,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在个人行为上也会有诸多的限制。(本网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