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企业滥用管辖权异议被罚

发表时间:2019/09/23 08:27:25  

       近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对一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开出了50000元的罚单,据悉,该当事人为制革企业。2019年3月份起,该企业在其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十三起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完全一样,均是主张企业中外合资,所涉案件是涉外民事案件,要求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中外合资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主体,因此不是涉外案件。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后,该制革公司一一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均一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异议权利,但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为达到拖延审理期限的目的,明知无理由,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笔者也曾碰到个别律师将管辖权异议做为一种诉讼策略大加使用,明知毫无理由,仍然行使此项权利。

        一般而言,在单一案件中,即便是毫无理由,基于谨慎使用司法权力,法院一般也不会就这种情况做出处罚。而下面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明知此前同类型案件异议均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妨碍了诉讼,又极大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做出罚款决定,是适当的。

       该案经办法官提醒,虽然被告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对自己拟提出的异议请求要存在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诚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理性思维进行诉讼活动,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