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借名买房,要求过户时却遭拒绝

发表时间:2019/10/13 12:15:43  
      买房子置业本是人的一生一大乐事,但身在福建厦门的李女士却为此惹了烦心事。她以弟媳妇的名义在福建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到了产权过户时却遭受了回绝,姐弟两方为此闹上了法庭。经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子由姐弟两个出资购买,亲姐姐李女士享有一半产权。弟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福建厦门中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李女士打算在厦门投资一处房子,正值当时弟弟阿强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为方便孩子上学、弟媳妇小孙落户口,李女士便同意将房子先登记在小孙名下。房子首付和按揭贷款均以小孙名义完成支付和办理,而实际李女士也负担了部分购房款。
      孩子上学后,亲姐姐李女士数次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自身名下,却遭受了弟弟阿强和弟媳妇的回绝。李女士随后诉至海沧区人民法院,要求认定自身为讼争房子的共有产权人,并享有50%的权益份额。
在开庭环节中,兄妹俩的姑丈老张作为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证实这套房子是由李女士投资购买的,李女士这几年来相继将购房款转给阿强夫妇。而在2014年,阿强和小孙也曾联名致信李女士,称:“谢谢亲姐姐在买房子上的大力支持。首次给了6万、第二次14万6千、第三次5万、第四次14万7百,确实很谢谢。二姐如能待到动迁以一赔二,到时咱们就分一套给您。”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就一定是真实或完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产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认定权益。为此,如房子登记簿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与房子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此案中,讼争房子是以小孙的名义购买登记的,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但从资金投入等一连串证据来说,李女士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并负担了大多数的资金,可见,购买房子是两方共同的决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小孙来厦落户口和小孩子在厦念书之需。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认定讼争房子实际是由李女士和阿强、小孙共同出资购买,仅以小孙的名义完成登记。两方在之前已经达成了产权各一半的合意。现李女士要求认定其对讼争房子享有一半产权,并可以负担将来实际产生的按揭贷款款,合理合法有据,应该给予支持。最后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认定小李为该房子的共有产权人(产权份额为50%)。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观点■
      房子由你居住就是你的吗?产权登记在你名下就是你的吗?非也。此案中,当事两方原本感情深厚,为了更好地帮助弟弟一家,亲姐姐一次又一次伸出援手,两方也达成了合伙投资买房的合意,可谁料事成之后,弟弟和弟媳妇临时变卦,予以否认。兄妹俩因“借名买房”闹了纷争,甚至导致了亲人反目、对簿公堂,着实令人唏嘘。最后,人民法院根据证人证言、汇款凭证、交谈录音等充足详尽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复原事实真相,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咱们在案件办理环节中了解到,借名买房很有可能是源于下列几个原因的考虑:规避法律、政策,借有购房资格人之名完成买房子;享受优惠,借享受集资房等买房子优惠人员之名来买房子;另外也有因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简便手续、减少税费等原因而选择这样的方式。”承办法官叶炎乾分析道。

      法官提示买房者,除了折损亲情,“借名买房”的行为还很有可能存在下列隐患:如果交易双方产生纷争,若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很有可能没法接着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假如登记产权人陷于经济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子很有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拍卖;假如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很有可能“钱房两空”。因此可见,借名买房隐患极高,切不可为一时便捷而陷入烦恼。

律师观点

      金律师认为:类似借名买房在市场上也不少见,本案中孙女士还好固定了一些证据,尤其是相关的录音内容,令法官最终查清了事实。为此虽然亲情可贵,但如果产生本案的情况,也要尽可能的收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微信、短信等方式,而这几种方式中又以录音最能直接反映,举证也相对省心一些,此外本案中还有一关键证人,也就是兄妹二人的姑父,一般而言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且做为二人的长辈,只要做了客观不矛盾的证言,一般都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