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表时间:2017/08/08 00:00:00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解释三之所以这么规定系为督促当时人发现权利被侵害时,尽快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多人会误认为此系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此规定仅限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另一方发现,则另一方发现后起诉需遵循诉讼时效的问题。实践中容易与另一种情况产生混淆:即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先搁置不予分割,先尽快离婚。离婚后,一方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本身就是财产的所有者之一,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有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丧失共有基础或曾分割过就一直享有共有的物权。重新分割实际上是对份额的确认,显然不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显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是物权法,对这块的规定还是清晰的,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对法律司法解释的误解,片面地理解了诉讼时效问题,才有了类似问题的讨论,甚至某些时候的观点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