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约定分期付款,借款人未按期付利息,出借人能否就全部本息提起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7/08/21 00:00:00  

       案例:20123月,张某及其妻金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姚某借款,原告之妻吴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100万元汇入被告张某的银行账户上,并由被告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20135月,原告与俩被告共同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俩被告与20151130日前分五次偿还,其中于20131130日前偿还原告第一期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借款100万元的利息亦减为按1%月利率计算。之后,俩被告仅付利息至20135月。2013101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以及利息。对此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对还款重新做了约定,虽然被告付息不正常,但原告不能因此百提前要求还款。但本金还款离第一期的时间还未到,因此应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还款协议书里已经约定利息也应该付,利息相对于本金来说,是很小的金额,连这么小的金额也未按时付,原告不理由相信被告已经失去还款能力了,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得到支持。

       对于未付利息,能否要求提前还款,实践中往往会形成不同的判决,以本案为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而另一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却认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利息到期后,经出借人多次催要,借款人拒不支付。借款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遂支持原告要求提前还款的请求。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形成两种不同的判决,是因为对未付利息是否够成根本违约的问题。笔者认为,利息是本金的孳息,相对于本金,其数额要小很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十分清楚,未付利息,我们即可以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提前要求还款是没有问题的。当然每个案件实际情况不同,导致法官在事实认定及心证运用上也不同。至于上面的案例,对新达成的协议利息约定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将原利息从2%下降为1%,但没有对之前的利息要不要付,付多少,这在新的协议里并没有约定,也未表明要免除之前的利息,法官可能是基于具体个案而做出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