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随想

发表时间:2017/05/22 00:00:00  

       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开如施行,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众媒体欢呼,说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再也不必担心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债务!   

      那真实情况是不是这样呢?当然从解释(二)补充规定本意来说,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好的,但这两条不论规定于否,按以往的的司法实践及法律,这两种情况债权人主张此类债务的,只要能够被证实是这种情况的,法院同样是不支持的。那么此类问题为什么又重新以补充解释的方式重新公布于众的,这显然是出于普及婚姻法律的问题,让百姓更加明了法律的规定。虽然这两种债务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之前的做法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夫或妻一方受佩偶连累而成为被告的话,假定原告以借款主张,那作为被告想以此种理由反驳的话,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因而导致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情况也大量存在。那么关于类似债务,佩偶如发现另一半有类似情况的,尤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如第一种情况,一般而言在这种情况下,都是夫妻感情不好或准备离婚或离婚后“债权人”才起诉的,这种情况,要注意在离婚之前双方协议或沟通过程的证据,也就是离婚前就要做好准备。这种要求可能有点高,但既然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就要多留意。  

      因此,最高院解释的关键作用是让普通百姓更加清晰地明白哪些债务是不能要求债务人佩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类似案件,如佩偶一方如不能充分举证,但又可以断定确实是虚假或是非法债务的,那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向法官摆出事实,讲出理由,从而影响法官心证,实践中也不乏个案。 

      因而,此条解释的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以举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一方排除共同债务的情形。而并非各大媒体所称的"不必担心婚姻后莫名北上巨额债务",这种说法当然是不正确的。是否要共同承担债务,还得靠佩偶一方胆大心细地在离婚纠纷中收集相关的证据。


          (温州民事律师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