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愿意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告人还款给受害人,受害人能否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创)
案情简要:2011年10月,被告人小吴之父老吴向朋友程某借款100万元,月利率1%。后老吴还款50万元后便无力还款了,程某多次追讨未果。后吴某因欠款数额巨大,人数众多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存及集资诈骗为由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也对程某做了笔录,在移送审查阶段,老吴之子小吴找到程某,要求程某向公诉机关写信要求将自己的债务剥离出去,同时作为交换小吴愿意替老吴还款,无论该笔债务是否从刑事案件中剥离,都愿意还款并安排了还款计划。此后老吴被判处有期徒刑,程某的50万仍被列为非法吸存的范围。程某以小吴未按计划还款为由起诉小吴。对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本案表面上是承诺还款之民事行为,但由于程某系老吴非法吸存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50万元资金已经被认定为赃款,且老吴已经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相应罚金,公安机关也仍有权继续追赃,小吴的还款承诺的基础是刑事案件,因而小吴虽然写了承诺还款书,但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这于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种观点:虽然老吴被判刑,涉案的资金也是老吴非法吸存资金,但小吴愿替其父还款,系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程某也没有任何威逼利诱之行为,成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不用还款。
律师观点:
小吴的还款系其对程某所做的承诺,符合其本身意愿。虽然不是保证人,但类似于保证人。对于程某来说,其所作的单方承诺,应比保证人具有更强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理本案小吴的还款承诺完全是具有可诉性,且应依法得到支持的。同时,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那么本案程某做为老吴之朋友,朋友间借贷属正常交往之需,同时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完全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内(月利率1%对于当时的行情来说是极低的),因此对程某来说出借款项本身没有过错,其在小吴出具还款承诺时也没有乘人之危或其它行为导致小吴违背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小吴出具还款承诺时,对老吴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情已然十分清楚,在此情况下,仍做出了还款承诺应受法律之约束。因此程某起诉金额应该完全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