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招商引资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23/01/14 15:06:40  

(注:文中出现的公司名称、住址、当事人姓名等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湖南某县为招商引资,邀请某鞋业公司到县建厂,并向该鞋业公司承诺为其修建工厂提供建设土地,同时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保证该土地可以作为厂房建设用地,双方就招商引资项目达成一致。2013年,鞋业公司与该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行政协议,约定由管委会提供土地,并力争在6个月内做好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启动招拍挂程序等,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2017年,该鞋业建设项目报批工作顺利进行,并被列入2017年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2016年,鞋业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在约定的土地范围内建设厂房。然而工厂竣工后,管委会却未能解决该土地使用权问题。最终,由于涉案项目项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无法由鞋业公司取得,导致已经建好的工厂迟迟无法投入使用。

鞋业公司认为,管委会在明知土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为招商引资,保证该土地可以作为厂房建设用地并承诺该鞋业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以此邀请鞋业公司来县建厂。然而后续工厂竣工,管委会承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仍未解决,鞋业公司因此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管委会与鞋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要求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管委会作为开发区管理者,存在巨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原告鞋业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发建设,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和原告按照955的比例进行分担,关于本案涉案项目建设,在被告管委会向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交由被告处置。

律师观点:

金炳聪律师认为政府部门在进行招商引资过程中通常将“政绩”作为优先考虑,同时又希望能够高效”地与投资人达成投资协议,因此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往往存在忽视法律事实以及相关规定的问题。并且,在本文涉及的案例中,鞋业公司的投资风控显然是失败的,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本不应该出现,鞋业公司只要不轻信承诺,认真考察证明文件,便能够知晓本案投资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然而,政府部门急于求成,鞋业公司缺乏投资风险意识,这些因素最终都导致了鞋业公司巨额损失产生,而政府也为此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律师认为,企业进行投资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提高风险意识,聘请专业的律师对投资基础、行为、合同等进行尽职调查给出意见,对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不可或缺的。

(编辑:杨雅 审核:卢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