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评析
(注:文中出现的公司名称、住址、当事人姓名等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温州市龙湾区光明村建有一处房产(以下称案涉房产),案涉房产系光明村村民李嘉园在自己的承包责任田上临时搭建而成,之后又由张元杏重建并申请扩建,临时使用期限均为两年,之后张元杏又将该案涉房产用于开办永江公司。2006年,因政府开展温州大道上江路段加宽工程项目,为安置拆迁户需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拆除了案涉房产以建造安置房。期间,永江公司与光明村村委会签订有一份《补偿协议》,对案涉房产的拆迁补偿等事项做出了约定。
案涉房产被拆除后,张元杏、张关天、李想、王凤认为案涉房屋系四人共同建造并拥有,对案涉房屋及相关权益享有所有权,于是向光明村村委会、光明村经济合作社要求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2022年2月,张元杏、张关天、李想、王凤四人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金炳聪律师作为被告光明村村委会、光明村经济合作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对本案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本案属于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且本案不存在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情形,本案案涉房产使用人以及相关补偿协议的相对人均为永江公司,原告四人与永江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张元杏、张关天原是永江公司股东,李想系永江公司股东李常健之子,王凤系永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女。永江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且原告等人主张的共同建造并拥有房屋的主张也缺乏事实依据,故本案原告主体并不适格。
其次,永江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所建的土地、厂房并没有取得政府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系违法占地,违章建房。温州大道上江路段加宽工程系政府重大项目,指挥部为安置拆迁户需要而拆除了永江公司的违章建筑用以建造安置房,被告光明村村委会只是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配合政府进行道路拓宽建设工作,对拆除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相关行使拆除部门主张权利,本案原告将光明村村委会与光明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被告主体也不适格。
另外,本案案涉房屋早已超过两年的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且永江公司在临时搭建厂棚时向开发区出具过保证书,大致内容为:如遇政府拆迁需要,将无条件配合拆除。故原告四人主张的拆迁补偿同样于法无据,也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两年。永江公司与被告光明村村委会签订一份《协议书》,永江公司作为协议的相对人,且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最终对案涉房屋拆除是针对使用人永江公司违法建设进行拆除。故张元杏、张关天、李想、王凤等人提起诉讼的原告不适格。另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对案涉房屋拆除是针对使用人永江公司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对拆除有异议应当由永江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行使拆除部门主张权利。故光明村村委会、光明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也不适格。
最终,一审法院以原告和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等人的诉讼。这场房产纠纷也就此结束。
(编辑:杨雅 审核:卢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