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不归还本金及收益,法院判决归还

发表时间:2019/11/05 11:58:30  
      徐女土在投资管理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投入十万元选购了该公司市场销售的命名为“张大千绘画作品投资组合”的投资理财产品,监管限期为1年,公司服务承诺按年化收益15%向徐女土兑付盈利,并由理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监管期期满后,徐女土仅接到理财公司兑付本钱2万余元,未得到盈利,故将投资管理公司和理财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诉请投资管理公司退还投资款本钱及盈利,理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义务。此前,法院审结了本案。
     原告人徐女土诉称,2015年2月14日,她从投资管理公司选购了一份张大千绘画作品投资组合商品,额度10万余元,监管限期为1+1年,兑付、時间不超出2016年2月14日,年化收益15%。2016年2月14日商品期满后,投资管理公司称因资金短缺乏力付款,理财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服务承诺连带偿还义务,但仅兑付了2万余元,拒不支付剩余本金及盈利。
因没法与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公司联系,人民法院采用公告信息的方法向其送到应诉材料。后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公司未出庭参与庭审,人民法院依规缺席审理本案。
      经法院审理认定,徐女土与投资管理公司于2015年2月2日签署的《投资管理合同书》系双方的真正意思表示,合同书內容未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属合理,双方应严格执行并履行合同责任。徐女土依约支付了款项,投资管理公司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现合同规定的监管服务项目限期已满,投资管理公司理应依约向徐女土退还投资款本钱及盈利,故对徐女土规定投资管理公司退还投资款本钱8万余元及盈利的诉请,于法有据,给予支持。但徐女土要求有关合同规定监管限期外的盈利,欠缺合同上的根据,人民法院未予支持。理财公司出示承诺函,服务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负债添加。最终,法院判决投资管理公司退还投资款8万余元及合同期内盈利,理财公司对于负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