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空白合同签字,保证人仍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9/11/01 21:16:59  
      最近,四川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协议案子,保证人提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时主要内容当时是没有填写的,是空白的格式合同,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原因,未获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法院最终以签订空白协议视作对协议具体内容的无限授权为由,依法判决保证人对案涉借款本金与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4月,郑某与某银行签订《家庭消费借款协议》,约好贷款资金额150万元,贷款用途为室内装修,申请办理贷款年限二十四期,月利为1.7%,债务人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即刻到期。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个人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签订上述协议后,某银行按约向郑某发放了个人贷款150万元,但其无法及时足额偿还,截至2019年3月止,郑某未还本金为1178000元、利息90000元、罚息20000元,于是,某银行将郑某及宋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过程中,被告宋某辩称,《保证合同》中除了落款处的手写签名、捺印、身份证号是自己写字,别的具体内容包含贷款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为填写信息。鉴于该《保证合同》系空白处协议,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协议中的笔迹非常明显不符合同一人的写字特点,某银行对事后代为填写信息协议别的具体内容未作否认。
      法院开庭过程中,两方紧紧围绕贷款担保个人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争辩。
      原告某银行指出,贷款担保个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宋某明知保证合同中关键具体内容空白处仍然签订,并将留有空白处具体内容的协议交于协议相对方,应视作对协议具体内容中保证事宜的无限授权,协议相对方在空白处部分可以填写信息相应具体内容。故宋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宋某指出贷款担保个人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空白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形式要件,当事人之间对协议的有关具体内容,包含贷款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为填写信息,两方对此无法达成协议意见,故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指出,保证人宋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签合同时具有欺诈、胁迫等造成协议为无效的法定原因,因此协议应判定为两方的真正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保证人宋某在空白处保证合同上手写签名、捺印,该贷款担保个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庭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签空白处协议可视作无限授权
      审判员庭后讲解,关于签订空白处合同的效力判定,最高法院于2018年10月公开发布了类似案子。“(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雷鸿鸣、梁建学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院指出:“再审申请人雷鸿鸣将留有空白处具体内容的协议交于协议相对方的,应视作对协议具体内容包含《保证合同》中保证事宜的无限授权,协议相对方在空白处部分可以填写信息相应具体内容。”
       此案中,签合同时,并无证据表明具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在空白处协议上签名,应视作对协议具体内容的无限授权。保证人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需对自己手写签名、捺印个人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处协议上手写签名、捺印时应预见和承担更高的风险。现保证人宋某明知保证合同中关键具体内容空白处仍然签订,对相应的风险性采取漠视的态度,应视作对《保证合同》中贷款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的无限授权,协议相对方在空白处部分可以填写信息相应具体内容。为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与便利性。民事行为中手写签名、捺印即表示承诺,如果手写签名、捺印时某合同条款具有空白处,一般应推定手写签名、捺印一方已经知晓该条款具体内容。从“鼓励市场交易”的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便利性视角来看,也应视作手写签名、捺印一方授权协议相对方补填有关条款。据此,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由此可见,签订空白处协议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社会公众在签订有关协议时,应该细心审查协议具体内容,认认真真阅读合同内容,在自己充分明白、理解两方权利与义务的前提条件下谨慎签名。如协议具有空白处条款,两方应进一步磋商达成协议意见,并将协议填写信息完整。如果对某些条款暂时没有达成协议,宁可不签名也不要签订空白处协议。须知签订空白处协议即无限授权协议相对方在空白处部分可以填写信息相应具体内容,等于将自己的协议权利拱手让人,由此造成巨额的损失,只能自己买单。
       案例评述: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习惯性采用含空白格式合同让客户签署,这种做法较为常见。前几年,温州地区爆发了民间借贷危机,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出现了大量逾期现象,一些保证人在直至银行通知催款后,才得知最终自己的保证金额。银行提供的空白合同给保证人签署时,一般也不会介绍合同条款内容,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不会去仔细阅读条款,仅凭对银行的信任便签字,有些保证人以为担保的金额不大,仅为一次,谁曾想其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人在短时期内多次贷款,这种情况发生的太多了。一旦诉讼,保证人以合同内容根本不清楚,关键内容系银行事后补充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一般银行方都不会承认是事后填写,最终结果保证人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银行承认保证人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但法院最终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的申诉案例指出保证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金炳聪律师认为,银行做为专业的信贷服务机构,理应更加严谨,在放贷的同时,应充分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特别对相关的法律术语要特别进行说明,律师认为如果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确实提供的是空白的格式合同条款,在保证人签订后又事后补充借贷的主要内容的,不能一概认为合同就成立生效,如果全部认定无限授权势必有损公平正义,具体案件是否认定合同有效,还应看具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