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遗嘱纠纷案件说起

发表时间:2022/05/30 12:02:12  

(作者  金炳聪律师)

案情:老张是一名公务员,2010年与前妻离婚,与前妻生育一子小张。2016年老张与何燕(化名)结婚,何燕与前夫育有一子小李,何燕与老张领证时其子满17周岁,小李距成年尚有七个月。婚后第二年老张被确诊患癌症。20206月的一天,老张自知时日无多,便召集亲友交代称:何燕从其那里借得300万元(该款系老张祖屋拆迁所得),让何燕当着众多向其出具300万元借据,何燕同意于201215日前将款项打入老张外甥女方某账户,老张私下交代方某收款后将款项交付给小张,何燕出具欠条后交老张好友季某保管,随后交代将与何燕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三套房子(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二人)归何燕继承,将家中祖屋拆迁安置所得100平房屋归亲生儿子小张继承,但当天未书写遗嘱。事后,据亲友称老张补写一份自书遗嘱交由好友季某保管,并打印一份遗嘱签好字交何燕保管。

交代完后事仅过一个月,老张便病重离世。何燕便要求小张配合将与老张共有的三套房产过户,小张认为300万先拿到再配合过户。何燕认为这个借款跟小张没有关系,双方产生争议。何燕持打印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配合过户,同时将季某及其子小李列为第三人,认为小李对相关财产享有继承权。季某因考虑与双方关系均较好,并未出庭,也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材料。

律师接受小张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本案不同于一般的遗嘱继承案件,案情也较为复杂,主要争议的内容有:

一、 何燕手上的遗嘱打印件是否有效?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里设立的一个新词,打印遗嘱可能是别人打字,也可能是自己打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之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在没有其他人见证的情况下,何燕手上的打印遗嘱并没有效力。

二、 何燕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李是否有继承权?

何燕与老张结婚时,小李距成年仅几个月,虽然是继父子关系,但并没有形成实际的抚养被抚养的事实。我们国家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抚育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的理解与适用》第217页载明,“由于拟制血亲成立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就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具有继承权,因此一般认为,继承父母对继承子女进行抚养与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的时间,而不是几天、几个月就可以,这样才可以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而司法实践中最低抚育期有3年、5年、10年的不同说法,但最低的年限要求为 年以上。而且从老张向亲友交代身后事的情况看,小李并没有在老张的考虑范围内,因此,无论本案是否涉及法定继承的内容,小李均不是法定继承人。

三、 何燕向老张出具300万借条的行为,与老张让外甥女收款并转交小张的行为,分别应如何认定?

何燕拒绝向小张付300万的理由是,该款与小张无关,是他们夫妻间的事,也不涉及继承,退一步讲即便老张对其享有300万元债权,那老张没有做出合法的交代,那也属于老张债权,因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债权。小张则认为该款是老张留给她的,300万必须按时打到其表姐账户。律师认为,老张是让何燕当着亲友的面出具300万元借条,再对房子做了分配,本意上来说只是要求何燕还款后再将款项给小张,也表明了这300万元不愿由何燕享有的意愿,但从证据及相关事实看,这并非是遗嘱遗嘱的内容,遗嘱最大的特征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而老张的这个交代,是生前对自己的债权作出处置(赠与或无偿转让)。无论其是否死亡都不影响这300万的交付,300万元应归小张享有。

最终,在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双方考虑到各自证据所存在的瑕疵,在法官及双方代理人的促成下达成了调解,化解了矛盾,小张对律师的法律服务表示满意。律师认为,本案也给大家提个醒,年老或身患重疾的人,在处理遗产设立遗嘱时,一定要谨慎且合乎法律规定,尤其涉及财产种类多或属性不同时,要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