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客吃饭组织者要尽到何种注意义务

发表时间:2019/10/16 22:38:58  
       雇主请员工们会餐,一位员工喝醉酒在回家路上出现道路交通事故而受重伤,因此员工将雇主告到法院,提出经济损失106万余元的补偿金。近期,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张渚法院审理了一起比较特殊的补偿金纠纷案件,并最后圆满民事调解此案。
施某是一位园林绿化员工,受朱某聘请从事专业园林绿化工程工作。2017年6月30日晚,朱某为慰劳辛勤工作的员工,请他们在镇里一家酒店餐厅吃晚餐。期间,施某和别的员工一起饮用高度白酒和啤酒。晚餐后,老板朱某考虑到员工们的安全,特意提前准备司机将员工们逐个送回家。车辆行车至中途,施某以其电瓶车就停在周边为由,强烈要求下来自己驾驶电瓶车回家。工友董某这一幕要求施某进入车内,直接送其到家中,但施某手抵车门不愿进入车内。胶着一阵子后,工友谢某表明会开施某的电瓶车,能够把其送回家,但当董某等驾车离去后,施某又回绝谢某送其回家。考虑到自己也喝了酒,又正巧遇到施某一个村人蒋某,谢某就拜托蒋某送施某回家。可是这一提前准备又再度受到施某的回绝,谢某和蒋某无奈,也只能嘱咐几番后自己回家。施某独自一人开电瓶车回家,在街口不小心摔倒摔伤,造成其头部大脑挫裂伤、骨折并晕厥,后经鉴定,其伤势造成1个四级伤残、2个十级伤残。之后,施某将雇主朱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补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面临施某的赔偿要求,朱某觉得自己很无辜。“好意宴请,还提前准备车辆送他回家,是他自己三番五次的回绝这才造成事情的出现。”朱某觉得自己已经做了所能够做的一切措施,不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出现负责任。但鉴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个人的怜悯,他也愿意对朱某的伤势作适度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觉得,朱某是聚餐的组织者,应当对这里喝酒人的安全负责,也应留意到喝醉酒有一定的危险因素,提前准备车辆接送是应负的义务。尽管施某数次回绝他人接送,但朱某不可以因此就放任施某独自一人骑车回家,故朱某尽管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尚未尽职到底,应当担负一部分的赔偿责任。施某在没有人劝酒的情况之下,喝酒不克制住,且数次回绝工友的接送,又在喝醉酒骑行电瓶车,数次将自己置于凶险之中,最后造成严重后果,其自己应当担负绝大部分的责任。
     考虑到施某伤势比较严重且以后还会发生护理花费,为了更好地尽早解决矛盾救助施某的伤势,法官对案子进行了数次民事调解。最后,双方同意在法定赔偿标准的范围内,由朱某按照总经济损失的10%对施某进行一次性补偿金。案子民事调解后,朱某立即履行了支付义务,施某的家里人也对法院的民事调解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负侵权责任。此案中,会餐喝酒应属一般的群众组织活动,组织者朱某应当对参加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履行该义务时,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施某在聚会活动中过度喝酒,喝醉酒应当将其送往家中并通知家里人,不可以以其回绝工友的接送,就放任其自己回家,正因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职到底,故朱某应当担负一定的责任。

      温州律师金炳聪认为:

      根据本案所认定的事实,做为雇主(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这名员工已经上了接送车辆,其中途又强烈要求下车,其工友表示可以开其电动车送其回家,在接送车辆开走之后又谢绝工友送其回家的要求,而最终发生了事故。本案中雇主朱某已经完全履行了注意义务,从整个事情发生过程来看,朱某安排了接送车辆,并无过错,我们不能要求其承担超出常理认知的所谓注意义务。正如朱某自己所说,其基于人道主义可以进行适当补偿,也值得鼓励。律师认为,这种情况法院做调解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即不使伤者寒心,也不应使雇主承担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