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要求下员工为客户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员工不支持
发表时间:2022/07/25 22:20:51
最近,江西省一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吉安某公司要求员工张某对其所经办的公司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系吉安市一公司的业务人员,其主要负责某一区域的业务发展及相关经营。何某系张某在这一区域发展的客户,何某因经营需要多次通过张某向公司佘账购买公司产品。2021年9月7日,该公司要求张某对何某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向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同年年底,该公司跟何对账,何某欠款200万,并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2年2月底付款,逾期不付的,便要支付利息。但后来何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便不再支付。为此,该公司将何某及张某一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欠款的事实清楚,且逾期付款,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虽然向公司出具了保证书,但签订该保证书时,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系企业与员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系强制规定,担保无效,而且保证书无具体明确的内容,属无效担保。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金炳聪律师认为,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是员工为公司向客户做出书面保证或保证性承诺的情况,但原因是员工为了招揽客户,提升业绩,而私下所作的行为,系员工为自身利益主动为客户做出担保,其应向客户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