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已经达成结算条款仍有效

发表时间:2017/02/08 00:00:00  
问:
我公司施工的高速公路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已经与发包人达成了结算协议。但是,我们按照结算协议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候,发包人以我公司转包工程为由,要求从结算款中扣除工程转包的违约金,还要求我公司签证盖章确认,否则就不给工程款。发包人的理由是,施工合同无效,达成的结算协议也无效。请问,施工合同无效以后,发包人是否可以不按照达成的结算协议执行?


律师答复: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一、工程转包是承包人不履行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将工程施工任务转给第三人施工。这种情况只造成转包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二、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双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的效力。发包人应当按照结算协议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第三、依据人民法院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惯例,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承包人转包工程的违约金,发包人也应当在工程结算之前提出,对于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除非结算协议中说明了违约金的问题可以事后另行协商,否则,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之后,法院不再支持一方在结算协议以前的索赔请求。

因此,发包人应当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在结算协议之外另行提出的转包工程违约金的索赔,人民法院不会支持。